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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2404民初373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4-25
案件内容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民初3735号

当事人:

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

法定代表人:齐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海旭,男,1989年3月20日,住珲春市环亚山城B区。

审理经过:

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云

书记员:

书记员姜香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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