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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运杨、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18)皖1125执3284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孙运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125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运杨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返还申请人办证费用24360元。

二、案件执行费265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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