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富英与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05民初3965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02
案件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5民初3965号
当事人:
原告:陈富英,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建新西路**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323C。
法定代表人:万大禄,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99016550。
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富英与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富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富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富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富英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克坤
书记员:
书记员郭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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