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116民初5173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19
案件内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民初5173号
当事人:
原告:居德荣,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封海明,男,汉族,1968年6月3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居德荣诉被告封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居德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
书记员甘喆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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