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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116民初5173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19
案件内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民初5173号

当事人:

原告:居德荣,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封海明,男,汉族,1968年6月3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居德荣诉被告封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居德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

书记员甘喆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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