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王兴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114民初1397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04
案件内容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4民初13970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3-3)。
负责人:张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学刚,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王兴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杨宁
书记员:
书记员胡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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