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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宝艳、王庆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302执3164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执31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宝艳,女,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王庆标,男,1972年10月30日生,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宝艳与被执行人王庆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114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肖寒

书记员:

书记员李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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