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守臣与周修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高执字第726-1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8-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高执字第72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守臣。
被执行人周修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守臣与周修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周修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守臣申请执行的标的支付小麦3717斤,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于守臣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单保光
审判员宋杰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
书记员王淑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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