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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守臣与周修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高执字第726-1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8-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高执字第72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守臣。

被执行人周修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守臣与周修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周修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守臣申请执行的标的支付小麦3717斤,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于守臣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单保光

审判员宋杰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

书记员王淑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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