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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争与张茂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982执985号之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执985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启争。

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茂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启争与被执行人张茂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大刘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银行、房产等机构,被执行人张茂建名下有一处住房,该住房已设定抵押,并已被其他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大刘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倪巍峰

审判员孙寿如

审判员徐恒山

书记员:

书记员李建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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