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争与张茂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982执985号之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执985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启争。
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茂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启争与被执行人张茂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大刘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银行、房产等机构,被执行人张茂建名下有一处住房,该住房已设定抵押,并已被其他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大刘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倪巍峰
审判员孙寿如
审判员徐恒山
书记员:
书记员李建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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