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琼02刑更207号
当事人:
罪犯黄唐,男,1992年3月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六道村委会孟村一小组。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三亚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黄唐于2013年6月28日入新犯训练调配基地服刑,刑期执行由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罪犯黄唐在服刑期间,累计减刑1次,2016年3月14日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3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8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黄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唐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10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考核期间无扣分,累计综合表扬6个。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尤忠文
审判员李宝鹏
审判员林元贵
书记员:
法官助理徐爽
书记员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