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0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利,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大专文化,2002年始任山东省商河县商城中学校长,住商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德宝,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河检公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利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利强、赵芹、被告人王德利及其辩护人何德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德利于2002年始担任山东省商河县商城中学校长,2009年,山东省商河县商城中学(以下简称商城中学)不再招生,大部分教师分流到其他学校任教,有一部分老师的工资在商城中学发放,王德利将这部分老师的工资克扣用作办公经费。2009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王德利利用担任商城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单据、将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支出在公款中报销、发放年终奖、直接侵吞学校租金收入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93292.78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详见附表)。
另查明,2014年5月6日17时,被告人王德利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德利的亲属将赃款人民币93292.78元退缴至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财务账目,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任职证明,破案经过及有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德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赃款,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德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
二、退缴并扣押于商河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93292.78元,返还山东省商河县商城中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审判长赵雷鸣
审判员王玉亭
人民陪审员赵刚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一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