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99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解秀虎,男,汉族,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圣宝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
法定代表人:吴敏旭,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解秀虎与被执行人威海圣宝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216-6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不动产,结合本案标的额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不动产,但查封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于被执行人车间内的设备一宗,因申请执行人未缴纳评估费,上述设备无法拍卖变现,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信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或执转破,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或执转破并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216-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晨)野
审判员于琳
审判员杨继法
书记员:
书记员丛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