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8民初3857号
当事人:
原告:薛炳辉,男性,194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诗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银发太阳岛老人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91000007860471X0。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景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系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薛炳辉与被告陕西银发太阳岛老人院(以下简称银发老人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炳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莉、尚诗宇与被告银发老人院之法定代表人张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炳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全额定制金210000元及该款从2019年3月3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享老生活补偿金16500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银发太阳岛享老CPT享老生活计划书(订购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定制金210000元。订购合同第四条约定:“定制期内乙方未实现正式养老会员转换,未与甲方签订《银发太阳岛享老CPTxxx享老合同》,享受至尊享老生活权益……订购期满退回全额定制金并辅以享老生活补偿,补偿价值22000元∕年享老生活费......”。之后因被告提供的养老院环境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未实际入住被告处。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定制金及剩余生活补偿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银发老人院辩称:原、被告签订订购合同的事实属实,合同约定的内容亦属实。因2018年6月以来秦岭的违建拆除和环境整治,加之今年的疫情,影响了老人院的正常运营,造成被告经济困难,致被告逾期退付定制金及未给付原告享老生活补贴。目前被告正积极筹措资金以兑现合同承诺。被告同意对到期的合同全额退还定制金,对原告请求的合同期限内享老生活补贴,如果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请求的利息和违约金,被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由法院进行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银发太阳岛享老CPT享老生活计划书(订购合同)》及收款收据作为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银发太阳岛享老CPT享老生活计划书(订购合同)》,原告按该合同约定向被告给付定制金210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确认,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9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银发太阳岛享老CPT享老生活计划书(订购合同)》,乙方订购甲方享老生活会员权益。合同第三条“享老生活计划”约定:乙方本着个人需求和自愿原则制定享老生活计划。订购银发太阳岛享老CPT叁年期限大大会员卡一张享老会员权益。于合同签订3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定金∕保证金210000元,以保证和优先取得甲方至尊享老生活权益和享受首期享老会员特惠权益及同期同类会员标配享老生活尊位7.5折期权……合同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1、甲方应保障乙方2016年10月1日前开始行使享受享老生活权益,按照本合同及订购期内签订的《银发太阳岛享老CPTxxx享老协议》和《银发太阳岛享老CPT会员章程》,保障乙方享老生活提供、管理和服务。3、本合同签订有效期为叁年,后期根据个人需求按照时价及相关政策定制续购银发太阳岛享老生活权益。4、定制期限内未实现正式享老生活会员转换,未与甲方签订《银发太阳岛.享老CPTxxx享老合同》享受至尊享老生活权益,且亦未转赠、转让和继承他人(否则不享受该项权益),订购期满退还全额定制金并辅以享老生活补偿。补偿价值22000元∕年享老生活费、旅居养生、健康管理、颐养服务等甲方拥有的各种服务产品等价消费券,或等价享老生活推广达士佣补。补偿时间自乙方缴款日至订购期满。于缴款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核计。具体补偿形式商定为季核(可据消费服务调整)。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违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享老生活计划10%定制∕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如乙方违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享老生活计划10%定制∕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如遇重大疾病或家庭变故需提前终止合同,需提供相关证明经甲方确认后,本着真情服务的宗旨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同时,无条件退还已领取的所有享老生活补偿和达士佣补。该订购合同甲方加盖有被告公章和张艳印章,乙方有原告签名及原告指印。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缴纳共计2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银发太阳岛销售收款票据。
合同期内,被告未实现原告的正式享老生活会员转换,未与原告签订《银发太阳岛.享老CPTxxx享老合同》,原告未享受享老生活权益,亦未转赠、转让该权益。订购期内,被告未按约定全额补偿原告22000元∕年享老生活费、旅居养生、健康管理、颐养服务等甲方拥有的各种服务产品等价消费券,或等价享老生活推广达士佣补。合同到期后,被告亦未退还全额定制金。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意见以及对证据的确认情况,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订购合同约定的订购期内享老生活补偿是否合法的问题;(二)原告同时请求的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合法、能否同时支持的问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银发太阳岛CPT享老生活计划书(订购合同)》约定双方在订购期内签订《银发太阳岛CPT享老xxx享老协议》,为原告将来养老事宜双方事前达成的合意,属于预约合同,该预约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订购合同中约定原告缴纳的210000元定制金,表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享老服务的意愿。订购合同三年期限内双方并未正式签订《银发太阳岛CPT享老xxx享老协议》,原告亦未实际在被告处享受享老服务,现在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缴纳的定制金21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故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订购合同约定的“定制期限内未实现正式享老生活会员转换,未与甲方签订《银发太阳岛.享老CPTxxx享老合同》享受至尊享老生活权益,且亦未转赠、转让和继承他人(否则不享受该项权益),订购期满退还全额定制金并辅以享老生活补偿。补偿价值22000元∕年享老生活费”,是双方对未正式签订合同,原告未在被告处享受享老服务的补偿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请求给付剩余补偿金予以支持;原告已请求享老补偿金,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已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处理,原告再请求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银发太阳岛老人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以内返还原告薛炳辉210000元,并给付该款从2019年3月30日至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陕西银发太阳岛老人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以内给付原告薛炳辉补偿金16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0元,由原告薛炳辉负担1210元,被告陕西银发太阳岛老人院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肖阿琳
审判员谢水浪
人民陪审员李稳利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