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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黑06执257号之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29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执257号之八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朱水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瑾,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瑞刚,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以(2017)黑06民初7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大庆昆仑唐人中心12户高层公寓楼,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2018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7)黑06执257号之七执行裁定,拍卖上述12户高层公寓楼。案外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对其中X号高层公寓楼1单元XXX、1单元XXX、1单元XXX、1单元XXX、2单元XXX、2单元XXX、2单元XXX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黑06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案外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并未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大庆昆仑唐人中心X号高层公寓楼1单元XXX、1单元XXX、1单元XXX、1单元XXX、2单元XXX、2单元XXX、2单元XXX。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魏林白

审判员郑宏伟

审判员李统君

书记员:

书记员唐宪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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