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花园钢铁厂与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427民初163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0
案件内容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27民初1633号
当事人:
原告:磁县花园钢铁厂。地址:磁县陶泉乡西花园村南。
负责人:张丙海,该厂厂长。
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平山县南甸镇。
负责人:李刚。
审理经过:
原告磁县花园钢铁厂与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磁县花园钢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磁县花园钢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索书宝
书记员:
书记员李红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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