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622刑初45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挺搏,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西华县,现在西华县大王庄中学任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挺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新建、陈晓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挺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0日21时许,薛挺搏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行驶到西华县大王庄乡至东王营路口时,与夏某驾驶的豫P×××**号大型客车相撞,被告人薛挺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薛挺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mg/mL100。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挺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挺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21时许,薛挺搏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行驶到西华县大王庄乡至东王营路口时,与夏某驾驶的豫P×××**号大型客车相撞,被告人薛挺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薛挺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mg/mL100。
另查明: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薛挺搏与被害人夏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0400元,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夏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挺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西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西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及放车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薛挺搏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西华县教体局证明,被告人薛挺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挺搏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挺搏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挺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挺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李水成
书记员:
书记员容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