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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与李淑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305民初155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4-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1551号

当事人:

原告:于清,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李淑志,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地址:临淄区临淄大道**。

审理经过:

原告于清诉被告李淑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清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郑爱村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孙龙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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