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春、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702执保33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立春,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丙仁,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斌,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立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善清
书记员:
书记员金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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