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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春、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702执保33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立春,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丙仁,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斌,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立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善清

书记员:

书记员金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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