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民与蒋书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104执2080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30
案件内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4执2080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民,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蒋书立,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南京市江宁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民与被执行人蒋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266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调解,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于民借款本金558000元,于2017年5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并自2015年1月21日起以508000元为基数、2015年6月3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2、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用400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605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民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苏0104执2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肖海祥
审判员杨厚林
审判员吴良根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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