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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民与蒋书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104执2080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30
案件内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4执2080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民,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蒋书立,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南京市江宁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民与被执行人蒋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266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调解,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于民借款本金558000元,于2017年5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并自2015年1月21日起以508000元为基数、2015年6月3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2、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用400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605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民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苏0104执2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肖海祥

审判员杨厚林

审判员吴良根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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