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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民与李万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内0429民初225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5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29民初2252号

当事人:

原告:李志民,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被告:李万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民与被告李万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民及被告李万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志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利息7500元,总计77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万磊于2017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被告李万磊辩称:答辩人2016年8月从事期货生意,原告拿出50000元由答辩人代炒期货。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月息4%)。2017年6月,因出现亏损,无力支付利息,原告要求撤回本金。2017年11月以前归还原告本金15000元,在原告的要求下,答辩人为其出具了一张70000元的借据,其中欠原告35000元,欠朋友彭某35000元,由于都是朋友关系,所以就把70000元写在一张借据上。2019年5月30日,彭某以借据在一起不方便为由,要求把原借据分开,让答辩人重新写一份借据,答辩人要求对账,原告说错不了事,在当天为彭某另出具一份借据,也就是彭某的35000元与原告无关。答辩人在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与银行转账方式共归还原告37300元。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对账并撤回借据,原告均以找不到借据为由拒绝。根据转账的事实,答辩人不欠原告本金70000元及利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转账凭证、录音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工薪贷在银行借款后,又分两次借给被告100000元,被告除偿还本息72000元外,于2017年11月4日为原告出具70000元欠据一枚(其中欠原告50000元,欠案外人彭某20000元)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偿还借款37300元,尚欠12700元未给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万磊向原告借款属实,理应偿还。本案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通过工薪贷方式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借给借款人,应认定为高利转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偿还的37300元应认定为本金。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志民与被告李万磊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被告李万磊返还原告李志民借款本金127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志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邮寄费22元,合计891元,由被告李万磊负担165元,原告李志民负担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国文

书记员:

书记员洪潇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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