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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郝春雨、闫西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203执38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3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郝春雨,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闫西民,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春雨、闫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181800元。本院经查控系统查询后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账户,经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颍东区农机监理站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玉彪

审判员周海滨

审判员邢凤跃

书记员:

书记员李想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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