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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陆义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桂1023执46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1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023执4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平新路右一巷**。

法定代表人许福瑞,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义高,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陆义高买卖合同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896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3执4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陆贵业

书记员:

书记员黄克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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