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陆义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桂1023执46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1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023执4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平新路右一巷**。
法定代表人许福瑞,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义高,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陆义高买卖合同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896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3执4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陆贵业
书记员:
书记员黄克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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