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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显华与被执行人陕西祥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103执178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13
案件内容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执17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屈显华,女,194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陕西祥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兰波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显华与被执行人陕西祥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租金。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执行长秦勇

执行员杨子江

执行员胡跃岗

书记员:

书记员柳佳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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