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和顺商行、唐全国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482民初1378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82民初13784号
当事人:
原告:汝州市和顺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0RHX248。经营场所:汝州市建兴街东6排1号。
经营者:黄雯雯,女,汉族,1988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唐全国,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汝州市和顺商行与被告唐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汝州市和顺商行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州市和顺商行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张红克
书记员:
书记员郭晓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