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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和顺商行、唐全国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482民初1378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82民初13784号

当事人:

原告:汝州市和顺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0RHX248。经营场所:汝州市建兴街东6排1号。

经营者:黄雯雯,女,汉族,1988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唐全国,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汝州市和顺商行与被告唐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汝州市和顺商行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州市和顺商行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张红克

书记员:

书记员郭晓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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