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录与祝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100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14
案件内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1001号
当事人:
原告:王洪录。
被告:祝慧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录诉被告祝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录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洪录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溢霞
书记员:
代书记员岑静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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