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彩莲、林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桂0105执171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0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5执17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彩莲,女。
被执行人林凯,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彩莲与被执行人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5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石国付
审判员农艺
审判员刘绍锋
书记员:
书记员梁圣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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