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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与张新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602民初147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07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602民初1471号

当事人:

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35号。

负责人:张蕴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旭,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xxxx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审理经过:

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与被告张新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4275.68元及至2020年1月2日期间的利息2707.63元;要求被告以贷款本金74275.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25%标准给付原告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石油职工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贷款用于购买家居消费品,借款期限60个月,同时约定了贷款偿还方式、被告违约情形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等。原告按约定给被告发放贷款140000元。后被告多次违约,截至2020年1月2日,被告逾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累计74275.68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石油职工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家居消费品,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贷款年利率为5.937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方式(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第五条即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数上浮25%,据此确定年利率为5.937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三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向被告指定的账户中发放了贷款140000元。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违约,截至2020年1月3日,被告已累计欠原告贷款本金74275.6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4275.68元及至2020年1月2日期间的利息2707.63元;要求被告以贷款本金74275.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25%标准给付原告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石油职工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足额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被告已构成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清偿到期借款本息,给付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新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借款本金74275.68元、利息2707.63元,合计76983.31元及被告张新旭以贷款本金74275.68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25%标准给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张新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周红

人民陪审员乔丽

人民陪审员徐敏华

书记员:

书记员徐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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