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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腾腾、朱奉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临执字第1026号之一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执字第102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鹿腾腾,男,汉族,现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朱奉国,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鹿腾腾与朱奉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鹿腾腾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奉国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奉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朱奉国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军昌

审判员张建民

审判员郭宗威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武函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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