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腾腾、朱奉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临执字第1026号之一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执字第102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鹿腾腾,男,汉族,现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朱奉国,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鹿腾腾与朱奉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鹿腾腾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奉国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奉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朱奉国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军昌
审判员张建民
审判员郭宗威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武函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