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刘月明与陈小平、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皖1181民初283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4
案件内容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81民初2834号

当事人:

原告:刘月明,女,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经营,住天长市。

被告:陈小平,女,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天长市。

被告:赵永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明与被告陈小平、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员陈岗

书记员:

书记员赵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