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少鹏与梁玉明,徐秀英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清新法执字第67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30
案件内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清新法执字第6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叶少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559。
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丽丽。
被执行人梁玉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617。
被执行人徐秀英,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湴塘村委会良厚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少鹏与被执行人梁玉明、徐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秀英位于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矮车路1号颐景新村1号楼503#房屋,该房屋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6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永光
审判员黄顺明
审判员植永强
书记员:
书记员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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