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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少鹏与梁玉明,徐秀英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清新法执字第67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30
案件内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清新法执字第6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叶少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559。

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丽丽。

被执行人梁玉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617。

被执行人徐秀英,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湴塘村委会良厚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少鹏与被执行人梁玉明、徐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秀英位于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矮车路1号颐景新村1号楼503#房屋,该房屋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6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永光

审判员黄顺明

审判员植永强

书记员:

书记员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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