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孙学鹏与夏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621民初400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21民初4007号

当事人:

原告:孙学鹏,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永刚,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学鹏与被告夏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学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永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学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经营生意,于2011年11月7日从原告借款150000元,为此,被告于2012年5月2日出具借据一份。以上由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但是,被告至今未还该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贵院,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夏永刚电话答辩,被告现在淄博打工,无法参与庭审。被告与原告关系很好,称原告为叔。被告与原告亲戚惠城西关的武某胜有借贷关系,2012年5月2日,被告与武某胜喝酒,酒后对被告说有笔借款需要担保。到了原告处后说以前在原告处有借款,不能再借款,让我做主借人,他做担保。原告将150000元转给被告账户,被告将钱转给了武某胜,借款到期后武某胜叫着我到原告处协调还款,武某胜想用惠民县城瑞景花园的房子抵账,原告说对不起亲戚,没有同意。以后与他人协商后如何还账。武某胜逃跑躲债半年后,原告去淄博找被告,后来武某胜去世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借款条、银行转账凭证、录音光盘各一份,证明2011年11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30日,有武某胜、李某刚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电话答辩中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将款转借他人是另一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

被告夏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夏永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学鹏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夏永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翟建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马世瑾

书记员时晓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