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生与张亚玲、李洋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322民初255号之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2民初255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林伟生,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玲,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被告李洋洋,男,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伟生与被告张亚玲、李洋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林伟生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伟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保全费434元,由原告林伟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顾永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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