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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生与张亚玲、李洋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322民初255号之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2民初255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林伟生,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玲,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被告李洋洋,男,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伟生与被告张亚玲、李洋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林伟生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伟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保全费434元,由原告林伟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顾永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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