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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新龙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1执197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9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江永兴。

被执行人长沙新龙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奥克斯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晓波。

被执行人周晓波,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龙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周晓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6281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执行的(2020)深国仲裁6281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龙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周晓波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柳江**

审判员赵绪伟

审判员彭京华

书记员:

书记员谭智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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