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梁中波、高明阳、高宝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前执字第98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29
案件内容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前执字第98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
被执行人高宝臣
被执行人梁中波
被执行人高明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中波、高明阳、高宝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前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
书记员关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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