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327民初3078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
代表人:陈家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新,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世宏,该银行职员。
被告:方文兵。
被告:林陈笋。
被告:方文泛。
被告:方文柄。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文兵、方文泛、方文柄、林陈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方文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6年1月13日止,按月利率7.7‰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9.66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1.55‰计算);2、判令被告林陈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方文泛、方文柄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方文兵、方文泛、方文柄签订了合同号为苍建信(2014)最保借字第LG201400006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4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内向被告方文兵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的,原告可以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被告方文泛、方文柄自愿为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1月13日,被告方文兵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7.7‰。被告林陈笋出具了《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自愿对被告方文兵的上述借款本息等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当日,原告向被告方文兵发放了贷款5万元。被告方文兵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0日止。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11月21日、2015年12月21日扣收利息19.65元、0.01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方文兵未予偿还,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方文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元及其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期内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6年1月13日止,按月利率7.7‰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算至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5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9.66元);
二、林陈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保证金额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方文泛、方文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4)最保借字第LG201400006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万元为限;方文泛、方文柄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方文兵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方文兵、林陈笋、方文泛、方文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金梦婕
书记员:
书记员叶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