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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欣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吉0104民初542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30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5429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

法定代表人:朗雨春。

被告:李欣瑶,女,1986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欣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杨光

书记员:

书记员杜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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