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215民初13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9-05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35号
当事人:
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泰山一路228号26号楼2单元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4231709G。
法定代表人:韩乃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旭,青岛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淑萍,女,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妙妙
书记员:
书记员朱泓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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