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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聂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黑0826执112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25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执11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王曾。

被执行人:聂艳,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劵、工商总局、车管所等均无存款、股权、有价证劵、车辆等财产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表示认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0826执11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立兵

审判员王晓光

审判员彭玉波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家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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