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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娅与思茅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云0823执30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9
案件内容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3执30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娅,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金恩,景东彝族自治县太忠镇法律事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思茅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赵同领,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娅与被执行人思茅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云08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娅于2017年5月22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思茅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车库等财产,现需通过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思茅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系列案件,所得价款将依法按债权比例分配给相关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思茅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3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胡忠礼

审判员李子华

审判员郭佩礼

书记员:

书记员邓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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