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芬与刘安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324执23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3-24
案件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2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审理经过: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24民初7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4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海北
审判员王刚
审判员张尊敬
书记员:
书记员王梓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