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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108执90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5
案件内容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8执90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刘喜龙,男,1998年6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定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刘喜龙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晋010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人刘喜龙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喜龙使用的虚假证件依法予以没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金额,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人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控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韩晓东

人民陪审员申润成

人民陪审员孙玉明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宇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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