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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胜文、张茂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403执497号之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执49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胜文,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张茂亮,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胜文与张茂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403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茂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茂亮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向其发出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张茂亮的工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1)予以冻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未收取。因以工资偿还债务需长期履行,无法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胜文同意定期扣划被执行人张茂亮工资,直至偿还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皖0403执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申恩国

审判员吴雪松

审判员黄慧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桂梅

书记员韩同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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