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胜文、张茂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403执497号之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执49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胜文,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张茂亮,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胜文与张茂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403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茂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茂亮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向其发出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张茂亮的工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1)予以冻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未收取。因以工资偿还债务需长期履行,无法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胜文同意定期扣划被执行人张茂亮工资,直至偿还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皖0403执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申恩国
审判员吴雪松
审判员黄慧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桂梅
书记员韩同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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