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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维龙诉被告朗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55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0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87号

当事人:

原告:李维龙,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住延吉市。

被告:朗文慧,女,满族,1986年9月21日生,住延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龙诉被告朗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维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李维龙负担。余款25元,退还给原告李维龙。

审判员:

审判员林大海

书记员:

书记员谢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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