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维龙诉被告朗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55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0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87号
当事人:
原告:李维龙,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住延吉市。
被告:朗文慧,女,满族,1986年9月21日生,住延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龙诉被告朗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维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李维龙负担。余款25元,退还给原告李维龙。
审判员:
审判员林大海
书记员:
书记员谢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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