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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传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604执6713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20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执6713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严传成,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对严传成处以罚金5000元,但严传成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粤0604执6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侯文彪

助理审判员  王德华

助理审判员  黄小茁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智惠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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