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宁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贽、赵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822执117号之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03
案件内容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执117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RFWC0G。
法定代表人:胡汉生,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程贽,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赵勤,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2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程贽、赵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贽、赵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程贽价值106568.6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汪复
书记员:
书记员陈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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