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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宁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贽、赵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822执117号之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03
案件内容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执117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RFWC0G。

法定代表人:胡汉生,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程贽,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赵勤,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2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程贽、赵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贽、赵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程贽价值106568.6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汪复

书记员:

书记员陈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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