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津法民初字第0574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2
案件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5741号
当事人:
原告:兰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谭逢路
代理审判员石磊
人民陪审员丁钦连
书记员:
书记员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