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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津法民初字第0574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2
案件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5741号

当事人:

原告:兰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谭逢路

代理审判员石磊

人民陪审员丁钦连

书记员:

书记员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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