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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昌刑初字第132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8-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3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农民。2013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梅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炜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5日19时许,在昌黎县靖安镇张各庄村,被告人曾某与庞立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动手,后被告人曾某用菜刀将庞立强砍伤。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庞立强左上肢单个创口长度大于10cm,外伤致其肌腱断裂,伤后4月余,遗留有左腕功能轻度受限,其伤情为轻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庞立强的伤残程度为八级。

2012年8月5日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报警称其因琐事与庞立强发生纠纷,后用菜刀将庞立强砍伤。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赔偿被害人庞立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曾某供述,受害人庞立强陈述,证人王会艳、刘欢、曾庆民、庞国斌等人的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菜刀,民事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抓获经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曾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被告人曾某已赔偿被害人庞立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杨红梅

书记员:

书记员郭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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