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0205行审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000076035254。
法定代表人林卫,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雅莉,副科长。
被执行人覃代宣,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卫医罚〔201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后,经过调查询问、告知、审批等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作出柳卫医罚〔2019〕2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予以取缔,没收口腔零散药品器械壹箱,处以30000元罚款,并于2019年5月9日公告送达。2020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催告书,并于2020年1月28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3月24日印发《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柳办〔2019〕41号),由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继续行使原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故其申请强制执行柳卫医罚〔201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是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且在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该案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柳卫医罚〔201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的决定。
审判员:
审判长梁倪
人民陪审员郑颖
人民陪审员蔡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潘加旺
书记员王子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