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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融融、马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305执20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20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融融,女,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马军军,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高歌,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志琴,女,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融融、马军军与被执行人高歌、郑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周融融、马军军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305执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宋怀远

审判员:宋世伟

审判员:刘红坡

书记员:

书记员:孙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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