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627刑初680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18
案件内容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7刑初680号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生于1977年7月21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
被告人罗玉江,男,生于1975年6月26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一部刑诉[2019]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于同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罗玉江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对被告人罗玉江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裴彬
审判员朱啟奎
人民陪审员周训辉
书记员:
书记员张书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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