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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627刑初680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18
案件内容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7刑初680号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生于1977年7月21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

被告人罗玉江,男,生于1975年6月26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一部刑诉[2019]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于同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罗玉江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对被告人罗玉江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裴彬

审判员朱啟奎

人民陪审员周训辉

书记员:

书记员张书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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