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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新仓镇鑫枫钢材经营部、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482执1511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24
案件内容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执15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新仓镇鑫枫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枫叶路**。组织机构代码:MA2F3GRY4。

法定代表人:董友鑫。

被执行人: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仓。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仓东路**9580740。

法定代表人:潘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新仓镇鑫枫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18)浙0482执151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浙0482破10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浙0482执1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书记员:

书记员朱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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